律师随笔|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那些事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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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21

103010第22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有效的,责令中止执行该标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针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强制执行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性诉讼。执行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是提出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案外人未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法院未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作出裁定的,案外人反对执行的诉讼不予受理。

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停止执行标的的,申请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对案外人就被执行标的主张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无异议的,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人请求准许执行标的物的,被告应为案外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无异议的,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是案外人还是执行人的区别,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应为“请求停止某某执行案某某执行标的的执行”和“请求准许某某执行案某某执行标的的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最直接的功能是排除、阻止或允许强制执行某某执行标的。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包括上诉执行请求,否则,其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只有三个,没有只有三个)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务而不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起诉第三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供担保,二是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当原生效判决错误,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时,判决生效后,案外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撤销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通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进行维权。两者有什么关系?

在原生效判决错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同时满足判决生效后六个月的条件,案外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撤销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