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不享受双倍工资补偿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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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27

案情介绍:

刘于2005年6月加入武汉某连铸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他的职责是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等。2009年7月,刘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仲裁请求,刘拒绝向法院上诉,法院后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

经查,除人事经理刘外,公司已与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办公室主任,他负责签署和保管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失职,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律师评析:

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有一句法律谚语,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而获得利益。作为人事主管,如果刘不履行职责,不与公司签订合同,就不能从这一行为中获得双倍工资的利益,否则,他将鼓励或纵容所有负责劳动合同的主管人员的失职行为,这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本案中,从公司负责人处获悉,公司与刘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由他保管。因为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他只把自己保留的合同拿出了公司。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的保管,特别是可以解除的员工劳动合同,避免发生纠纷。